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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有权处分是有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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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物权转让行为)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对应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能否转为有效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无权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以直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属于物权行为;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权行为,该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要件,无论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买卖合同均有效.

 

无权处分行为有哪些特点  

第一,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上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某个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构成无权处分.  

第二,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此处所说的"权利人",是指对无权处分的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同意该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允许其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在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已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处分人实际上是代替权利人处分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权利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合同主体实际上已发生了变化.因此,权利人作出允许处分的授权以后,若处分人不履行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因为权利人已成为真正的出卖人.  

第三,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了财产权利,便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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